校医院
规章制度
SANQUAN
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外来返新人员疫情控制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2-05      浏览次数:51

为切实做好复工前返新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疫情在全区发生和扩散,按照国务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通知》要求,结合当前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制以下工作规范,务必严格落实

一、控制目的

外地特别是疫情高发区来新人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况进行严密防控;及时掌控外地特别是疫情高发区来新人员健康情况及时收治外地特别是疫情高发区来新发热特别是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

二、管理对象和隔离观察期限

第一类人员:疫情高发区来新的各类人员。

实行集中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限:14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从到达新乡时间开始计算;乘坐私家车辆的从离开武汉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类人员:其他地区来新的各类人员。

自我观察14天,自我观察期限:14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从到达新乡时间开始计算;乘坐私家车辆的从离开户籍地时间开始计算。

三、采取措施

1、外地返新人员到达居住地后,在红旗区辖区工作的人员:第一时间到工作单位登记,工作单位在外辖区但在红旗区居住的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登记。

2、疫情高发区来新的各类人员:镇办负责将采取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方式带至集中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

3、其他地区来新的各类人员:在社区测量体温正常后,返回居住地,在实行每天上午、下午两次测量体温并记录前提下,除工作时间到单位工作外,其他时间在家,上下班不许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业余时间不许到公共场所。

4、正在隔离的区域内有住房的外来人员:一是进入住房的,在单元隔离期内居家观察,单元解除隔离后执行在每天上午、下午两次测量体温并记录前提下,除工作时间到单位工作外,其他时间在家,上下班不许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业余时间不许到公共场所。二是到别处居住人员,执行每天上午、下午两次测量体温并记录前提下,除工作时间到单位工作外,其他时间在家,上下班不许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业余时间不许到公共场所。

5、正在隔离的区域内疫情高发区来新的各类人员不得返回住处,采取集中隔离。

6、对外地来新人员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本人、社区或者用工单位发现后,应立即向村(社区)或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按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对外地来新人员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本人、社区或者用工单位发现后,应立即向村(社区)或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按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四、隔离要求

集中隔离场所要求室内外环境整洁。

1距人口密集区较远、相对独立的场所,场所及房间应通风良好。

2应有一定规模,确保能够单间隔离。

3有正常生活的基本设施,保证饮食、饮水卫生。

4饮食采取集中配送、隔离间内单独就餐方式。

5对隔离的场所、物品每日进行2消毒,加强个人防护。

五、管理要求

1实施隔离观察时,应当告知观察的缘由、期限、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观察的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其他地区来新的各类人员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如是共同租住应保障分室居住。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不得去人群密集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充分发挥社区干部、社区预防保健医生、家庭签约医生、网格管理员等人员的作用,每日早晚2次随访健康状况,指导本人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随时做好记录。在观察期内如出现发热、咳嗽、胸闷等可疑症状,要做好病人的隔离控制和转送定点医院等工作。

4其他地区来新的各类人员14期满时,如未出现发热、咳嗽、胸闷等可疑症状,自行解除观察。

5疫情高发区来新的集中隔离人员,期满后按照《隔离工作规范》执行。即由监护人、监护负责人签字发放《解除居家观察通知书》解除隔离。

六、惩戒措施

违反本规定不及时登记,或者不按时量体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到公共场所活动的责令用工单位出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造成疫情传播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