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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05      浏览次数:10

一、根据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相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的管理。

二、医疗废物管理实施责任制,医院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医院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疗度物的管理工作。

三、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及登记管理工作。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要严格分开。感染性、损伤性、药物性、病理性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放,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记。

四、医院医疗废物产出科室按照要求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标准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按要求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可采用鹅颈式)封扎,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并使用医疗废物标签标明医疗废物的产生科室、产生日期、重量、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针头等锐器废物应置于耐刺防渗漏的锐器盒内。

五、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由医院安排本单位专职人员每天按规定时间和路线到各科收集,集中密闭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存处,并加锁防盗;医疗废物在中心暂存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回收,无害化处理。

六、医疗废物交接时需运送人员和医疗废物产生地人员共同清点废物种类、重量,由运送人员统一记录,分别在医疗废物产生台帐和医疗废物转运台帐上双签字。其台账与暂存处对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转运联单、所有医疗废物的登记资料保存时间大于3年。

七、废弃的麻醉、精神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的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使用双层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并及时有效封扎。

九、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各类废物不得取出。包装物或者容器外表面被污染,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十、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专职人员应做好职业卫生防护;如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口罩、帽子、专用工作服、橡胶手套、防水长筒橡胶鞋等。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和医疗废物暂存点应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十一、医疗废物暂存地符合规定,不得露天存放,避免阳光直射,要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以及防鼠、防蚊蝇、防蟑螂设施,设备齐全,有明显的医疗废弃物及“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并由专人负责,应每天对暂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十二、严禁任何科室与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违者按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方法》进行处罚。

十三、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要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定期向城市社区健康卫生管理中心感染管理领导专家小组进行汇报,特殊情况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