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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 (一)农村居民;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 (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参保时间为每年的9月至12月,下年度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待遇。 二、缴费标准、时间和待遇享受期 (一)缴费标准: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 在每年的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开始前已经认定为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的,其参加困难身份认定地的居民医保时,个人仅缴纳扣除资助参保金额后的剩余部分,实行差额缴费参保,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实行免征代缴。(《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65号)) (二)缴费时间: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2月31日。请按照缴费时间完成缴费,以免影响个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待遇保障期: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享受的待遇: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1、住院医疗待遇:2025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2、参保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3、居民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及待遇:门诊慢性病为35种,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80%,实行定点治疗、月限额封顶管理。
4、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病种: 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33种,分别是: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主动脉缩窄,法乐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并肺动脉瓣狭窄,房、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唇裂,腭裂,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包括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抑郁症),耐多药肺结核,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尿道下裂,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发育性髋脱位,脊髓栓系综合征/脊髓脊膜膨出。填表申请,登记备案,定点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报销,县级80%,市级70%,省级65%。 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7种,分别是:终末期肾病,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苯丙酮尿症。定点医疗机构填表申请,登记备案,定点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报销,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比例为85%,其余门诊病种为80%。 门诊特定药品260种(全省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填表申请,登记备案,定点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80%。 5、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6、门诊统筹待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扩展至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50元,一天(自然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在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为4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报销额度为400元。2025年起,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7、80岁以上老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院时年满80周岁的人员。参保高龄老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 (二)意外伤害住院备案 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人)住院治疗,参保人员住院时填写《新乡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无第三方责任人登记表》、《新乡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报销个人承诺书》,定点医疗机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留存备案。 (三)异地就医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参保缴费后,可通过现场、国家医保APP等渠道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备案。备案后在居住地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实现联网直接结算。 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按规定在本市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手续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办理电子转诊,可实现在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急诊、精神病除外),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 (四)门诊慢性病鉴定 1、申报条件 凡参加新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参保居民,本人患有新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之一的均可申报。如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符合病种规定的疾病,应由本人选择一种主要治疗的疾病进行申报。 2、申报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为随时申报。 3、申报方法 慢性病申报渠道一共3个。分别为:手机端、电脑网厅端、医院端。 4、申报流程 (1)手机端申报: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关注“河南医保”公众号,注册、登录后,点击“我要办”-“门诊慢性病服务”即可,页面分本人申报与亲属代申报模块。 ①如果是本人申报,可选择“门诊慢性病个人申报”模块,页面内标红色“*”的为必填项,根据页面显示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病历资料,仔细核对申报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申报。 ②无智能机的老年人和儿童申报,可选择:“门诊慢性病亲属代申报”模块,输入申请人信息,页面内标红色“*”的为必填项,根据页面显示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病历资料,仔细核对申报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申报。 (2)电脑网厅申报:在电脑上搜索“河南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进去之后点击扫码登录,首次登录需要实名认证。按以上手机端申报流程操作即可。 (3)医院端申报:患者可携带病历资料就近到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的医保办,由医保办工作人员通过院端协助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可在“新乡医保”微信公众号或新乡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政策文件”中查看。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患病花费较高的,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按以下标准给予报销: 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 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 一年最高可报销到40万元。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 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可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原则上每次提高限额均不低于1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五、医疗救助待遇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一)特困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返贫致贫人口; (四)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五)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纳入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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